(一)優先采用無毒生產工藝取代或改變落后的生產工藝,工業污水處理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消除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發生。
(2)在使用有毒物質和生產有毒中心商品和商品的過程中,應嚴格操作和監督,杜絕泄漏,減少損失,并盡可能選擇合理的工藝和設備。
(3)富含高毒性物質的廢水,如富含某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苯酚和氰的廢水,應與其他工業廢水分開處理,以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4) 流量大量輕度污染的廢水應妥善處理和回收,不應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5)類似于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制糖廢水和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6)一些可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苯酚和氰廢水,應先進行處理,然后按照商定的排放標準排入下水道市,然后再進行生化處理。
(七)富含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單獨處理,不應排入下水道。工業污水處理的方法和發展趨勢是回收利用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本或實行閉路循環。